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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是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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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
1.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将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部分存入指定银行;
5.办理资产评估等手续;
6.申请设立登记。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
1.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全部股权,并注销出资证明书,办理变更登记;
2.满足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