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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修改犯罪附随后果推进轻罪立法
区分重罪与轻罪,不仅有利于节省刑法条文的表述,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轻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对轻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符合法治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他法律、法规等对犯罪规定的终身性附随后果,既与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协调,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缺乏合理性;不应以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为根据否认轻罪立法,而应修改有关附随后果的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轻罪立法;与其在保留现行有关犯罪附随后果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如删除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同时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资格刑),将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规定为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既可择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以必要性与关联性为前提。
【资料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曾大鹏:
重构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域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华:
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不同责任的协同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类型、成立要件和赔偿范围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此即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义。民法典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的规范基础,形成了“总分结合”的结构,但总则对分则的实质统摄并不明显。惩罚性赔偿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又有独立性。法定主义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提出了规范要求。不同的惩罚性赔偿之构成要件既可以在规范上区分又相互融通,不存在建立在严重损害、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等抽象要件基础上的一般条款。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及其效力也应坚持法定主义,但是这种法定并不严格,允许通过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或法院的调整予以变通。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不同责任的协同,具体协同方案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牟绿叶:
依据追诉利益构建自诉转公诉标准
在自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情势符合一定标准的,可以接管自诉、转为公诉程序。我国应在刑事追诉阶段确立国家追诉利益的标准,彰显其限制国家追诉、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并为自诉转公诉、不起诉等制度提供融贯性、体系性的规范准据。国家追诉利益的考量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侧重关注罪责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后者将刑事法嵌入广阔的社会治理中,适度追求国家主权、公共秩序、国家形象等其他公共目标。国家追诉利益标准的适用是一个“不对称状态下的再权衡”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考量因素和个案情形,综合评估并充分论证自诉转公诉的必要性。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环球法律评论》,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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