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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二审一般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或者已经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重审、再审期间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不予审议。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三、管辖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