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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不被允许的,钓鱼执法是违规的。
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资料图)
对照上述规定,你看看执法人员是不是有涉嫌违规的地方。
证据确凿可以向该局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就是去纪委。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