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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小孩离婚,法院判决标准: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拥有抚养权却不执行抚养义务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第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第四,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法律快车提醒您,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