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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交付
如果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依据上述条文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即甲厂将标的物交付物流公司的姜堰为交付地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也即合同履行地。
二、应该怎样履行合同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2、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5、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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