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相关资料图)
管某带娃到某科技广场游玩,将车辆停在了路边的停车场。停车场进出口的岗亭内没人,但是有车牌识别和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管某刚走不久车就着火了,消防部门灭火后认定起火原因是外来火种引燃绿化带,然后引发车辆火灾。管某车辆已经报废,于是以停车场未履行保管合同为由将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管某的车辆损失,停车场运营公司该赔吗?
分析停车场是否该赔偿,首先要厘清管某与停车场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
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判断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只能从履行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首先,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运营公司未发放凭证,车主也未向停车场交付钥匙;其次,该停车场系无人收费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计时收费,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对该停车场有收费资质,收费依据系发改委批文,定价方式系政府定价;第三,运营公司在车主向相关部门索赔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运营公司对车辆没有管理的义务,车主可以将车辆开走而不受控制。由此可见,双方并未当然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管某与停车场运营公司之间应是根据交易习惯和车辆在离开时交费的事实分析,停放车辆如果要离开停车场也应该是运营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用之后。合同内容应遵守法律规定、最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因管某、运营公司未对停车行为约定为保管行为或订立保管合同时,停车场与管某间应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租赁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运营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运营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对停车场尽到最基本的安全管理义务。基于运营公司未在事发地点安装监控设施,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巡逻,管某在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后,外来火种引燃绿化带引发车辆火灾,导致车辆在其公示的停车时间段内被烧毁,运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管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某支出的车损评估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运营公司承担。管某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停车场运营公司赔偿管某车辆损失赔偿款195670元、车损评估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