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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购房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团购费”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并将该“团购费”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且开具相关发票的情形;该“团购费”合法,购房者无理由要求退还。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但未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属于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该“团购费”不合法,购房者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可以理解为,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务机构方是不能收取团购费的。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应审查当事人各方的约定是否明确,有约定则从约定。如各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当事人知晓协议的意义,最终签订的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服务内容履行完毕。
律师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