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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之中,经历过了漫长的婚姻续期以后,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家庭债务,这个时候,这些债务的性质问题是比较令人头疼的,究其因,这些债务之中,有一些是夫妻个人债务,有一些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如何区分?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准确区分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个人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婚姻法》第41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情况的总的认定,这是对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的立法原意,一切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都应该回归立法、终于立法。那为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会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呢。其实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漏了一句(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除外)的缘故。那么既已如此,第24条如何使用呢?根据各地法官的裁判来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原因下面详说。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举债方,因为他对借债的原因、内容、用途更加了解。债权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情况有不同的观点存在。例如: 1、夫妻一方因履行抚养孩子、赡养父母形成的债务,另一方是无抚养继子、赡养对方父母义务的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在第一种情况中是无法律支持为共同债务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发杨优秀的传统,大都支持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侵权、犯罪看似是一样行为,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但有时的侵权或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分居可能是因为工作,也可能是因为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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