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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江苏一男子,因为自己四岁的儿子患有癌症,竟选择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儿子的癌症痊愈,这时“消失”的亲生父亲竟然跳出来争夺孩子抚养权。这一系列的操作,实在让人难以接受。病重时狠心抛弃,孩子熬过了艰难时期,竟声称孩子母亲已再婚并生育一子,无暇顾及儿子且经济能力有限,要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那么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实际当中,在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道德、孩子的意愿等多种因素。而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作为父亲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他在儿子最需要他支持的时候离开,并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而现在,他却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夺取抚养权,这更加凸显了其对孩子利益的忽视。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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