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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熊某与欧某在外务工相识、恋爱,并领证结婚。熊某与欧某登记结婚时,熊某已为欧某连续生下了4个女儿,婚后,又为被告欧某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在生下六个女儿后,因为欧某家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要求熊某务必生个男孩。无法忍受的熊某逃回娘家,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依法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中,主审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熊女士离家后,一直未回家照看过6个小孩,期间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法院这才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中,熊女士在离家之后的四年时间里,未曾回家照看过6个女儿,也未支付抚养费用,事实上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这是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利根据情况对熊女士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这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利根据情况对熊女士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总之,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