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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当前快讯

法问网 2023-06-13 15:13:40

土地的使用权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有些人会选择通过承包等方式获取使用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的使用权可能会被回收。最近,就有不少向律霸网小编咨询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问题的。大部分咨询者都对土地使用权的政策、规定表示很感兴趣。

那么,律霸网小编就来说说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吧。


(资料图片)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原《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就有规定,即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另外在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划拨。实际上包涵着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含义。

二、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又根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需要规定了到期出让土地的收回,原《土地管理法》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属处罚性收回,应另作规定或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本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如下: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作了规定,并且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关于这类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国家将不予补偿。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因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交回国家。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也不予补偿。如果单位需要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对土地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与上一种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单位还存在,但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对这部分土地不再需要使用,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土地收回。按规定这部分土地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的,也将不给予补偿。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对用地单位的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来讲,除第三种情况按合同规定外,其他都应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是单独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等建设项目用地收回的,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同时报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经依法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本法规定,为公共利益和旧城区改建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各城市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法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可以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也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遇到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时,一定不要慌张,一方面对于可以“补偿”的土地回收,自己会得到一定的赔偿弥补损失,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通过积极地与有关部门沟通来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利益。因此只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解决,律霸网小编相信大家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回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这方面的困扰,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或者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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