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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有:
1.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
2.业主委员会依业主的共同决定而与物业服务人员解聘。在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的共同决定而与物业服务人员解聘。如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解聘,业主大会不予追人的,则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对全体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
3.提前通知。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有对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前60日通知;如果未提前通知,则在60日期限届满之后解除才发生效力。
二、根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享有合同中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调整。
找法网提醒,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
三、物业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另外,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还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