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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要交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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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1.罚金和罚款的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罚金和罚款的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罚金和罚款的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罚金与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适用罚金这种刑罚的犯罪,一般都是贪财、图利、或者是有关财产的。对犯罪分子,从金钱上加以剥夺,使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教育。罚款和罚金不同,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不是一种刑罚。适用的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罚款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或诉讼法作出的,罚款的对象是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或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作出的,罚款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是违反海关、工商、税收等这样一些行政法规的人。所以,罚款的适用对象比罚金要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