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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之后,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之后劳动仲裁委会安排开庭时间送达传票,当事人须定期去开庭。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联系仲裁员安排调解。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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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