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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不会影响赠房协议的生效
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
第二,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如果因赠与人死亡而人为地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实际上有可能违背了赠与人的主观意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物权法》第九条等规定,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即视为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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