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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留山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是属于集体财产,国家,社会的财产,而不是属于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被继承,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有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维护农村稳定的特定功能。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农村父母去世,若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没有申请宅基地,则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会因为其身份而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二)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试点意见》指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费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宅基地在公民使用时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吃穿住等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对于维护农村生活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权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